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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要进峰与欧阳志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进峰,欧阳志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381号原告:要进峰,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华,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志于,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江苏省金坛市。原告要进峰与被告欧阳志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要进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进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要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9064元,减半收取计4532元,由原告要进峰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亚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