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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露露与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露露,刘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283号原告:李露露,女,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刘晓,女,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露露与被告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露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露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露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露露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梁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