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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凡与何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凡,何书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4民初581号原告:张凡,甘肃武山人,住武山县。被告:何书贤,甘肃武山人,住武山县。原告张凡与被告何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书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何书贤偿还张凡借款10200元;2.诉讼费用由何书贤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被告何书贤以孩子没有报名费和生活费为由从何书贤处借款10200元,借期一年。同日,何书贤向张凡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小写(10200),还款日期:2016年9月1日,借款人:何书贤,借款日期:2015年9月1日。”逾期后,何书贤未偿还借款,故张凡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何书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被告何书贤以孩子没有报名费和生活费为由从何书贤处借款10200元,借期一年。同日,何书贤向张凡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小写(10200),还款日期:2016年9月1日,借款人:何书贤,借款日期:2015年9月1日。”逾期后,何书贤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张凡提供的借条和庭审陈述、何书贤的电话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借条证实了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对此,本院在2017年6月12日电话通知何书贤领取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何书贤自称其在银川务工,委托其连襟代为领取,何书贤在电话中对所借款额、借期的叙述与张凡的庭审陈述相一致。作为债务人,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何书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2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书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凡偿还借款本金1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何书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咏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