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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住址彭泽县。法定代表人李林锋。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7532118.8元,承担执行费65060.5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532118.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10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良琪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