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海深执行邹长喜、王洪武、姚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深,邹长喜,王洪武,姚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姚海深,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佳兴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邹长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华兴名苑小区后面平房。被执行人王洪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通达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姚建林,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和顺村太河屯。姚海深执行邹长喜、王洪武、姚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