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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志军与王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志军,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57号申请人:徐志军,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阳光丽景小区*号楼*****号。被申请人:王琦,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办事处兴隆小区**号楼***号。申请人徐志军与被申请人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