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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蔡正华与重庆昌洲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中心蔡兆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蔡某1,重庆昌洲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蔡正华,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蔡兆铭,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昌洲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153号、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556-7。负责人:蔡兆铭。本院在执行蔡正华与蔡兆铭、重庆昌洲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38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蔡兆铭、重庆昌洲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中心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兆铭、重庆昌洲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