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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8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阳宝与被执行人于守勇、姚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阳宝,于守勇,姚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阳宝,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电小区。被告:于守勇,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海小区。被告:姚朝霞,女,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海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阳宝与被执行人于守勇、姚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朝霞银行存款54069.52元。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吕阳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守勇、姚朝霞的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已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朝霞银行存款54069.5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庆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