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郎延华与朱宝军、朱连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延华,朱宝军,朱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吉24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郎延华,男,1946年4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朱宝军,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朱连军,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延华与被执行人朱宝军、朱连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宝军、朱连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郎延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继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