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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郎延华与朱宝军、朱连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延华,朱宝军,朱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吉24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郎延华,男,1946年4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朱宝军,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朱连军,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延华与被执行人朱宝军、朱连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宝军、朱连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郎延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继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