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牛伟朝与榆林市城市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城投集团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伟朝,榆林市城市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城投集团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8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伟朝,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城市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沙河路(市环保局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郭子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应林,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瑜,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城投集团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高新区榆溪大道(市委党校西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应林,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瑜,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牛伟朝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城市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城投集团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牛伟朝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牛伟朝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伟朝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