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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海杰、牛欢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杰,牛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22号权利人庞小刚,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昌黎县靖安镇庞各庄村。被执行人黄海杰,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牛欢欢,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昌黎县,。庞小刚与黄海杰、牛欢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