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樊士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樊士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益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樊士辉,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申请执行樊士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1民督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申请,要求撤回对(2017)冀1081民督3号支付令。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民督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