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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雄标申请执行杨进宝、赵啟祥、杨宣恒、赵福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雄标,杨进宝,赵啟祥,杨宣恒,赵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赵雄标,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杨进宝,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赵啟祥,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杨宣恒,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福秀,女,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赵雄标诉杨进宝、赵啟祥、杨宣恒、赵福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原告赵雄标的医疗费3371元、鉴定费170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误工费8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6191元,由被告杨进宝、赵啟祥、杨宣恒、赵福秀连带赔偿8095.5元,其余由原告赵雄标自担。二、驳回原告赵雄标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赔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被告杨进宝、赵啟祥、杨宣恒、赵福秀承担178元,原告赵雄标承担542元。判决书生效后杨进宝、赵啟祥、杨宣恒、赵福秀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进宝、赵啟祥、杨宣恒、赵福秀向申请人赵雄标支付执行款8095.5元及案件受理费178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东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