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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耀军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耀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耀军,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捕前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耀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湘021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耀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唐耀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耀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耀军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耀军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刘 克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雨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