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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生会与杨搒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会,杨搒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560号原告:周生会,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杨搒能,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会与被告杨搒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生会负担。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