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生会与杨搒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会,杨搒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560号原告:周生会,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杨搒能,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会与被告杨搒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生会负担。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