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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毛志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志生,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余干县。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志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毛志生同意,并在开庭前通知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定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志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毛志生来到进贤县三里乡三里街血防站门口,将停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开走,在余干县东源乡附近,被车主诸某及雷某等人追上,被盗车辆被追回。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255元。案发后,被告人毛志生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毛志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志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毛志生来到进贤县三里乡三里街血防站门口,将停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开走,在余干县东源乡附近,被车主诸某及雷某等人追上,被盗车辆被追回。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255元。案发后,被告人毛志生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志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诸某的陈述、证人雷某的证言、被告人毛志生的供述、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志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志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志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易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