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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国环与李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环,李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宋国环,女,196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金刚,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宋国环与李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金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国环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李金刚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梅执行员 钟诚& # xB;执行员 刘   吉   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大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