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利支行、杨思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利支行,杨思语,天津市柯尔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利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代表人杨宇,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杨思语,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天津市柯尔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华北农机对过。法定代表人马禾。本院在执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利支行与杨思语、天津市柯尔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