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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勇与赵亚芳、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赵亚芳,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赵亚芳,女,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勇与赵亚芳、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豫0182执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向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