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诉被告吴金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吴金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23号。负责人杨梁煌。被告吴金元,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诉被告吴金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露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