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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176号原告:王某,男,200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监护人:韩某,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新民南路4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