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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郝照革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照革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87号罪犯郝照革(曾用名郝照格),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峄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照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枣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至2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郝照革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表扬3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郝照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3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郝照革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等奖励的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50000元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郝照革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照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