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执监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翟广彬与王建起、王传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广彬,王建起,王传安,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289号申请执行人:翟广彬。被执行人:王建起。被执行人:王传安。被执行人:边芳。翟广彬与王建起、王传安、边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执行不力,超期未结,为使案件尽快执结,执行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指定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亮审判员  任晓飞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仁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