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新2327执第20号李自云与努尔吾拉·山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云,努尔吾拉·山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自云,男,回族,1971年6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努尔吾拉·山必,男,哈萨克族,1977年7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李自云与被执行人努尔吾拉·山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3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自云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努尔吾拉·山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努尔吾拉·山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李自云支付餐饮费4000元,另交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4050元。但被执行人努尔吾拉·山必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努尔吾拉·山必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努尔吾拉·山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蔡 辰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拉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