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永志放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志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60号罪犯张永志,男,1993年4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封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宣判后,张永志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30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张永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3日22时许,张永志因家庭琐事和父母产生纠纷,张永志赌气将父亲张某节、母亲朱某叶、妹妹张某校锁在张某节所住的房间内不让三人出门,并不让吃饭。2014年11月24日早上7时许张辛节把门别开,8时许张永志见父母都在屋内就用张某节屋内的电线将门从外边缠住,使其屋内人员无法自由出入,又将摩托车内的汽油倒出泼到房子东边窗户外边,并将汽油点燃,将窗户外边的窗纱燃烧,后邻居发现救出了张某节以及张某校、张永志仍气不过再次进入张某节房间内放火,在发现母亲朱某叶在屋内的情况下将点燃的纸箱扔到屋里写字台上,转头回自己屋内照顾孩子,十几分钟后张永志怕造成人员伤亡赶回屋内,发现屋内没有人,也没有人喊救火,此事火势已经无法控制最终导致整间房子燃烧房顶塌落,屋内物品全部烧毁,火势威胁到邻居房屋。经鉴定,张辛节被烧毁房屋损失价值为2900元。罪犯张永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为: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志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