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008号原告: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22301—1714。法定代表人:王宏,总经理。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白忻平原告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日志动力传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