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蒋健鸿走私制毒物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健鸿

案由

走私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07号罪犯蒋健鸿,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健鸿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蒋健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健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九月至二O一七年三月累计获考核分1642分,获得表扬贰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蒋健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健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