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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玉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30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旺,男,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CC28房间。法定代表人刘欣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旺与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保)劳人仲字【2016】509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8004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王玉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玉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80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王玉旺发现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