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费万保、黄立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万保,黄立杭,孙金祥,蒋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381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费万保,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黄立杭,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孙金祥,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蒋世发,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昌宁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费万保、黄立杭、孙金祥、蒋世发合同诈骗罪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169号刑事判决,即费万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黄立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孙金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蒋世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上诉人费万保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四、原审黄立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五、上诉人孙金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六、原审蒋世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因石中立、费万保、黄立杭、孙金祥、蒋世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被执行人黄立杭哥黄立清为其弟交纳了5000元罚金。上述事实,有网络财产查询反馈汇总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除被执行人黄立杭哥代其交纳的5000元罚金外,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费万保、黄立杭、孙金祥、蒋世发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审判员 钱磊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