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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蔺金忠与张金荣、张海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金忠,张金荣,张海傲,姚红章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202号原告:蔺金忠,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金荣,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海傲,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张金荣之子。被告:姚红章,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金忠与被告张金荣、张海傲、姚红章农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荣、张海傲、姚红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月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金忠撤回对被告张金荣、张海傲、姚红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