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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孟翠霞、李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翠霞,李万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丽兴园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遵化市堡子店浩洋混料加工厂,李建坤,黄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2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孟翠霞,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跃,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万强,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跃,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负责人:张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114号。法定代表人:鞠玲玲。原审被告:天津丽兴园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金生。原审被告:遵化市堡子店浩洋混料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堡子店镇马坊岭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坤。原审被告:李建坤,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审被告:黄妍,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孟翠霞、李万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丽兴园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遵化市堡子店浩洋混料加工厂、李建坤、黄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0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孟翠霞、李万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孟翠霞、李万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翠霞、李万强撤回再审申请。鉴定费1600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郝德春审 判 员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秦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