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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442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陈晓莉、董昭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陈晓莉,董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3920-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湖畔天城花园11幢1704室。法定代表人:张楠。委托诉讼代理人:闾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佳,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在江苏省泗洪县,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陈晓莉,女,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董昭良,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莉、董昭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晓莉、董昭良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晓莉、董昭良银行存款人民币8555.6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翁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