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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董保栓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保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名车苑。法定代表人沈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保栓,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五头镇庙上村2号。本院在执行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保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4执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一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