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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鹏飞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红萍,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6号申请执行人:亓红萍,女性,1962年3月5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鹏飞,男性,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亓红萍与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鹏飞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法予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606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81执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点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