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晗茜、李晗蕾等与郭书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庆,郭书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542号原告李增庆,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伟,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原告李增庆之子。被告郭书川,男,196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孔,山东省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庆与被告郭书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庆��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书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聊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庆自愿撤回对被告郭书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聊城市分公司的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庆撤回对被告郭书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聊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增庆负担,剩余5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