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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3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政福与范业震、张孝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福,范业震,张孝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3民初3244号原告:王政福,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范业震,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张孝志,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政福与被告范业震、张孝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政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孝志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号为62×××29的存款45,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孝志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号为62×××29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忠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 骞书 记 员 夏元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