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向青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青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4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14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22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尤鑫洋。被告人:向青鹏,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龙山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向青鹏在石狮市长途车站门口的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刘某1不注意之机,扒窃走刘某2在上衣口袋里的1部OPPOA59m手机(价值人民币1419元)。2.2017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向青鹏在石狮市德辉广场对面的公交站台,趁被害人林某不注意之机,扒窃走林放在上衣口袋里的1部OPPOR7手机(无法估价)。2017年3月22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塔前祥和公寓3楼207房间抓获被告人向青鹏。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向青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青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青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向青鹏另有二次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向青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青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向青鹏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四百一十九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梅;责令被告人向青鹏退出赃物OPPOR7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林爱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子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