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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毅与梁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梁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427号原告:赵毅,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梁春平,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赵毅诉被告梁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毅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俊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