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毅与梁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梁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427号原告:赵毅,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梁春平,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赵毅诉被告梁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毅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俊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