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一初字第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士贺诉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贺,马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丰民一初字第389号之一 原告:高士贺,住省吉林市。 被告:马海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原告高士贺与被告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高士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海燕的告诉。 本院认为,高士贺自愿申请撤回对马海燕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士贺撤回对马海燕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还高士贺。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 吕瑛伟 审判员 马 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