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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一初字第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士贺诉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贺,马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丰民一初字第389号之一 原告:高士贺,住省吉林市。 被告:马海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原告高士贺与被告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高士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海燕的告诉。 本院认为,高士贺自愿申请撤回对马海燕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士贺撤回对马海燕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还高士贺。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  吕瑛伟 审判员  马 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