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雪冷与楼俊豪、朱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冷,楼俊豪,朱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07号之一原告:陈雪冷,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俊豪,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素珍,女,1969年10月31日出身,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陈雪冷诉被告楼俊豪、朱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7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俊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何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