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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雪冷与楼俊豪、朱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冷,楼俊豪,朱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07号之一原告:陈雪冷,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俊豪,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素珍,女,1969年10月31日出身,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陈雪冷诉被告楼俊豪、朱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7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俊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何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