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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汝阳县金枕头大酒店与姬梦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阳县金枕头大酒店,姬梦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493号原告:汝阳县金枕头大酒店,住所地:汝阳县城文化路与刘伶路交叉口东50米。法定代表人:李万胜,该酒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标,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姬梦娜,女,199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汝阳县金枕头大酒店与被告姬梦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汝阳县金枕头大酒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阳县金枕头大酒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阳县金枕头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5元,由原告汝阳县金枕头大酒店负担。审判长  李刚强审判员  申山虎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