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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108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万虎、XX、张文林、万成祥、王显财、吴成均、杨天富、卢敏、陈春勇、杜国琼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虎,XX,张文林,万成祥,王显财,吴成均,杨天富,卢敏,陈春勇,杜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108号之二十三移送执行机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万虎,男,生于1991年10月1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3年4月1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张文林,男,生于1967年4月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万成祥,男,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王显财,男,生于1966年1月11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吴成均,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9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杨天富,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7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卢敏,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20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陈春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杜国琼,女,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万虎、XX、张文林、万成祥、王显财、吴成均、杨天富、卢敏、陈春勇、杜国琼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金一案中,查明,杨天富、卢敏已主动缴纳全部罚金,另外,除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XX5050元、王显财490元、陈春勇3000元、杜国琼30**元金银行存款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