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辉洪与泰安永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百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洪,泰安永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百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569号原告:李辉洪,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泰安永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大市场168号。法定代表人:赵刘安。被告:山东百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工业园银坊街。法定代表人:崔航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洪与被告泰安永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百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辉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洪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辉洪负担。审 判 长 余雪松审 判 员 范纪强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