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0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李某2,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2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29500元,执行费342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抚养费29500元,执行费342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