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张晓灵与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灵,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14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灵,女,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龙城北路龙岗高新技术员新田太阳能城1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738808284。法定代表人余江。被执行人余江,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9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晓灵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余江应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温伟名下位于坑梓镇沙田村厂房3栋、4栋、6栋、7栋的房产(房产证号60××08、60××08、60××96、60××54),于2017年6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温伟名下位于福田区新沙路北侧国都高尔夫花园绿致轩6F的房产(房产证号30××82),于2017年6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温伟名下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吉祥中路鸿进花园A栋商铺114、115的房产(房产证号60××81、60××09),于2017年6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温伟名下位于龙岗区中心城碧湖花园BF栋F2-401的房产(房产证号60××05);同时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30822.86元,扣除执行费362.34元后,余款为30460.52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领取。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无其他房产、无其他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要求本院中止执行本案。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希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