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雄因吕宗员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14号张雄:你因吕宗员故意伤害一案,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刑一初字第4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终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2016)云01刑申19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判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导致遗漏民事部分被告,民事赔偿过少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2015年1月15日22时许,原审被告人吕宗员在昆明市官渡区太平村村内,持铁棒追打你,并将你的头部打伤。吕宗员于2015年4月20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你系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下颌部皮肤裂伤,伤情为重伤二级,达三级伤残的事实清楚。原审被告人吕宗员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鉴于吕宗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你和法定代理人申诉提出原判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导致遗漏民事部分被告的理由。经查,你在一审审理阶段,未对除原审被告人吕宗元以外的其他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判并未遗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你和法定代理人提出民事赔偿过少的理由。原判依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本案的证据,结合原审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作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和法定代理人提出对本案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及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