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杨、葛林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葛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李杨,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葛林兵,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现住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杨与葛林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阶段以(2016)皖0123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葛林兵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杨申请解除对该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葛林兵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小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