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淑珍、尹春乡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珍,尹春乡,孙文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杨淑珍,女,1940年6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尹春乡,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孙文棣,女,1996年2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杨淑珍与被执行人尹春乡、孙文棣返还原物一案中,杨淑珍申请执行返还房屋,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