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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淑珍、尹春乡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珍,尹春乡,孙文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杨淑珍,女,1940年6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尹春乡,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孙文棣,女,1996年2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杨淑珍与被执行人尹春乡、孙文棣返还原物一案中,杨淑珍申请执行返还房屋,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