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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克军、张悟凤等与王华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军,张悟凤,王华保,戴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397号原告:李克军,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张悟凤,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王华保,男,194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戴龙英,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李克军、张悟凤诉被告王华保、戴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克军、张悟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克军、张悟凤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