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许誉与广州市爱德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誉,广州市爱德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177号申请执行人许誉,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爱德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彭西华联工业区9号。法定代表人江志生,总经理。许誉与广州市爱德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7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爱德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许誉工资余额122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广州市爱德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0日,许誉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00元,执行费为83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